英國法院的 AI 使用仍限於輔助
英國實務上的 AI 使用,仍然停留在輔助層面。相關指引容許法官用生成式 AI 起草判詞初稿、摘要文件、整理時序,但所有輸出必須由法官核實,裁決責任不可轉移。指引同時警告,AI 可能捏造案例引文,法官須自行查證。
推動更高層級表態的壓力來自案件量。英格蘭及威爾斯的郡法院案件每年上升約一成,積壓情況引起關注。在這個背景下,AI 審案被視為疏導手段,但英國連一個試點都未有公布,亦未見監管機構審批任何自動裁決系統。
香港的情況更初步。司法機構近年推動法院電子化,但公開資料未見任何 AI 裁決或輔助裁決的試點。若日後引入 AI 輔助,先要處理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下的資料用途限制;短期內不會有 AI 法官裁決,反而是要求司法機構公開內部評估,比空談參考英國更實際。
AI 裁決的法律與問責缺口
把問題推前一步:不是 AI 能否裁決,而是界線劃在哪裡。但英國法律目前沒有條文處理一個基本情境——AI 輔助作出的裁決出錯,責任落在法官、法院,還是軟件供應商身上。相關指引只說裁決責任不可轉移,卻未回答系統出錯時的民事賠償歸屬。
民事案的上訴權建基於裁決理由可被逐層審視。生成式模型的推理過程每次不同,同一份合約可以得出不同結論,法官難以完整重現當時的推理鏈。上訴庭若要求說明「為何這樣判」,而答案只是一段機率分佈,程序公義的基礎就會鬆動。
偏見風險同樣具體。若訓練數據集中於某類標準化合約或某地區的訴訟習慣,裁決結果可能出現系統性偏差,而受影響的一方往往無從察覺。主張先劃線的一方,但劃線之前,英國連一套可審計的紀錄格式都未有共識。
香港的進度:電子化未到裁決
香港司法機構近年推動法院電子化,公開資料未見 AI 裁決或輔助裁決的試點,亦未見內部評估文件公開。
若要跟隨英國討論,香港先要處理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下的資料用途限制。案件文件載有大量個人資料,用於訓練或推論是否符合原本收集目的,條例沒有清晰答案。
反面看,香港案件量龐大、民事爭議重複性高,技術上比英國更有條件做小範圍試點。但司法機構的取態一貫保守,公眾對 AI 判案的信任亦未建立。短期內最可能出現的,是一份內部研究報告,而不是 AI 法官。
把相關立場讀成「英國即將有 AI 法官」是誤讀。他談的是政策問題的起點,英國連試點設計、責任歸屬、上訴機制都未落地。香港距離更遠:電子存檔仍在分階段推行,裁決環節未見任何公開評估。
真正值得追問的是透明度。香港司法機構若已就 AI 做過任何可行性研究,應公開範圍與結論,讓公眾在制度成形前參與討論。否則等到系統上線才爭論問責,主動權早已不在納稅人手上。


